Thursday 26 June 2008

被忽略的消费者损失

2008年6月23日《联合早报》刊登的文章《手机买来半年,两个月不能用》,报道数名消费者购买全新手机后不久,发现手机故障,必须维修数次,耗时耗精神。
2008年6月13日《我报》刊登《公寓漏水,为何一拖三年》,叙述了某公寓住户发现新买公寓问题多多,要求发展商赔偿;发展商却申诉住户不合作,延误维修工作。

我想起自己的两段经历。
其一,是好几年前刚搬进现住的公寓,不久后主人房的地板就出了状况:一片片假木板皮边缘无故翘了起来。问了发展商,叫了人来看,说是地板进了水,原因不明。
然后,主要承包商和部分承包商之间推来推去,谁也不肯负责,直到公寓建筑工程师来看过后,决定免费更换修补,事件才告一段落。
这段拉锯战,历时数月,我得不断在周日与周末的平常工作时间内,特地回家开门让不同“专家”来对损坏的地板进行评估,甚至一度挖开地板后,放在那里好几个星期等负责人做最后决定。
对已搬进去住的我来说,时间和精神损害度可想而知。

其二,是若干年前我做一项免费身体检查,抽血后因医疗人员疏忽,以致我整条手臂事后瘀血、僵硬、疼痛。
提供体检的医疗机构总裁来看了我的情况,安慰我说只是因为抽血后,没有很好地按压针孔,以致血液散布皮下,会痊愈的。然后承诺负担一切医药费后离去。
之后我看着无法弯曲的手臂,很不甘愿,就拨了电话给该总裁。总裁知道了我的“意图”,提高了声量:“你想告我们?你知道我堂堂一个总裁,放下手边工作,第一时间赶来审视你的情况,还负责你的医药费,你还想怎样?”
当时的我没有坚持医药费以外应有的赔偿。这一个医疗失误,害我当了独臂刀半年,手臂隐隐作痛了一年,也不知道以后会不会有后遗症。

消费者,或任何交易行为中的受害者,在状况出现时,很多时候一般只获得所谓的“应有补偿”,却忽略,或被迫忽略其他例如时间和精神的赔偿。
像《早报》提到的手机情况,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是公平的,一边供货一边付钱。但要真正体现这项交易的公平性,商家一开始就应该确保货品的完好无缺。任何出现问题的货品,付了真金白银的消费者都有权要求更换。但即使答应了更换,消费者也须要特地花时间花精神花交通费去进行(有哪个商家会把新货品送到府上更换的吗?),这些损失,让整个交易天平失衡了。
当然,你可以说时间精神难以计算,那我特地搭计程车去更换原本应该是完好的货品,未能保证出门货品的品质的商家,不是很应该起码支付我那笔计程车费用吗?

如果真的有规定,这种赔偿法当然会吓走很多商家,重视经济效益的我国政府肯定不会同意,但是反过来看,这么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,是不是能确保商家更重视品质保证,也更能吸引本地或外地消费者在额外保障下消费?

讲究人权的美国实施了产品缺陷法(Lemon Law),只是规定产品经过三次维修后无法正常操作,才能要求退款或更换全新一部,也完全忽略了消费者来回送取产品维修所付出的时间与金钱损失。
而新加坡政府,却相信本地消费者已经有一定程度的保障,连对产品缺陷法的实行与否,还只是在考虑讨论的阶段。

黄和栋
于《我报》June 2008
(报上刊登与本原文略有不同,题为《被忽略的消费者权益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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