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day 28 March 2011

创意何价

这是个老问题。
但老瓶既然能装新酒,老问题当然也就能有新的诠释。

假设你从事创意工作(不论名气响当当,还是寂寂无名),作品在某园地发表。一直以来,双方相安无事,直到某一天,该园地园主突然寄了封由专业律师拟定的合约。
合约上说:
为了保障双方利益,所有于本园地发表之作品,其版权将归本园地永久性拥有。

问题来了。
如果你是该名创意工作者,你会签署这份合约吗?

回答“会”,是基于以下原因:
1. 好不容易才有这个园地发表我的作品,不签就没地方发表啦。
2. 反正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作品,你要版权就给你啦。
3. 就当是利用这个园地继续打响知名度,不过从今以后你别想我会在这里发表我十成功力的作品。

回答“会”,但是希望可以有商量余地的,如下:
1. 可以双方拥有共同的版权吗?就像夫妻共同拥有房子,任何一方想动什么手脚都得双方一致同意。
2. 合约可以签,不过日后我自己出品作品集时,我收录在你园地发表过的作品,你不得有异议。
3. 你想买断我的版权,可以啊,付我相应的酬劳吧。有钱好商量。

回答“不会”,则基于以下原因:
1. 你才还我多少钱?车马费都不如就想买断我永久版权,想得美!
2. 那是我的作品诶,你凭什么拥有永久性版权?那你不等于夺走我的创意结晶?
3. 我肯在你那园地发表我的作品,你应该觉得沾光了,你脑子不清醒啊?

当然,肯定还有许多不同的想法和意见。
我置疑的,是那个发出合约的园主,心里到底想什么?
园主的理由,为了杜绝“一品两投”的恶习,所以买断是最好的解决方法。表面上似乎冠冕堂皇,但是利益却一面倒地倾向园主那边。似乎并没有给予创意人的创意作品最起码的尊重。
在园主眼里来说,那不过是一场商业和法律交易罢了。而且胜利者只能是他本人。

如果我是创意人,我不会舍得自己的作品成为别人家的附属品。
但如果我是一个需要发表园地的创意人,那可能就另当别论。
或许真的是先忍辱负重、卧薪尝胆(哇,说得好严重……)一番,有朝一日当我不再需要这块园地时,就可以大大地风光回。
反正所谓的创意园地园主,说穿了,几两铜臭已经老早掩盖了他鉴赏创意的眼睛。

2 comments:

阿花 said...

这真是两难的局面。对于创意人而言,作品就是他的孩子。如果希望孩子能够有所发展,就不得不让孩子在那块园地茁壮成长。除非创意人有足够的能力抚养与给与孩子们足够的阳光与养分,不然,在创意人还没有这能力之前,也只能把孩子割爱……因为不想孩子死掉。
但即使割爱了,那还是自己的孩子吧?

tonfucius said...

花小姐:对啊,当孩子长大后,就成了是要认生父还是养父的问题了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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